崇工信〔2015〕10号
关于印发《崇左市中小工业企业信贷引导资金
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县(市、区)工信局、财政局,市直各有关部门,各金融机构:
为支持我市中小工业企业发展,充分发挥地方财政资金的引导作用,根据自治区财政厅、工信委《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中小工业企业贷款引导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桂财企〔2014〕111号)精神,bet365365用网址、崇左市财政局联合制定了《崇左市中小工业企业信贷引导资金实施细则》,并经市三届人民政府第四十三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bet365365用网址 崇左市财政局
崇左市中小工业企业信贷引导资金
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和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相关政策,为缓解中小企业融资难问题,促进实体经济稳定发展,崇左市设立中小工业企业信贷引导资金,由合作银行开展“惠企贷”业务,加大对中小工业企业信贷融资的支持。为加强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中小工业企业信贷引导资金管理办法》(桂财企〔2014〕111号),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中小工业企业信贷引导资金(以下简称“信贷引导资金”),是指由自治区和市、县(市、区)财政预算安排,用于引导和促进金融机构加大对中小工业企业信贷投放的财政性资金。
“惠企贷”是指金融机构以财政提供的信贷引导资金作为风险补偿增信手段,向工业和信息化、财政部门推荐的中小工业企业发放贷款的业务。
中小工业企业是指在崇左市内工商管理部门注册登记、符合国家中小企业规模类型划分标准的工业企业。
合作银行是指和崇左市“惠企贷”管理机构签订了中小工业企业“惠企贷”合作协议、向企业提供贷款的银行。
第三条 信贷引导资金实行公平、公正、公开、透明的原则,接受社会各方面监督。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四条 崇左市中小工业企业“惠企贷”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是崇左市中小工业企业“惠企贷”管理的最高决策机构,由市政府分管工业的副市长担任组长,成员由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市财政局、市金融办、市中小企业服务中心等部门组成,负责对资金管理和使用、企业资格、融资项目、风险补偿等进行管理审批。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工信委,办公室主任由市工信委主任兼任。
第五条 信贷引导资金由市财政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共同管理,崇左市中小企业服务中心会同合作银行具体实施运作。
第六条 市财政局负责市本级信贷引导资金预算管理、审核拨付和监督检查工作;将预算资金下达拨付市中小企业服务中心;负责协调各县(市、区)财政将预算资金拨付市中小企业服务中心;并对信贷引导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七条 市工业和信息化委负责会同市财政局开展信贷 引导资金管理工作,指导市中小企业服务中心做好资金拨付、企业推荐、资金运作和结算等管理工作,并对信贷引导资金使用和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八条 市中小企业服务中心负责信贷引导资金的日常管理。负责将信贷引导资金年度使用情况报领导小组。负责全市中小工业企业“惠企贷”推荐工作,制定和审核准入条件,对企业合法、信用、安全、环保等情况进行审查,筛选符合“惠企贷”信贷支持条件的企业,经领导小组同意后,向合作银行出具放贷企业推荐意见。
第九条 合作银行根据国家金融政策的有关规定和程序,按信贷引导资金不低于10倍安排贷款额度,并从市中小企业服务中心推荐的中小工业企业中选择贷款对象予以支持。
第三章 申请条件
第十条 申请“惠企贷”支持的中小工业企业需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1.符合国家和自治区产业政策,重点支持糖业、锰业、有色金属、建材、造纸与木材加工、农产品加工等崇左市支柱产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企业;
2.产品有特色、有市场、有订单,经济效益良好,能增加税收和就业岗位;
3.企业有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信用良好;
4.依法纳税,上年度纳税在5万元以上,最近2年无不良纳税记录。
第四章 资金筹集、拨付、管理
第十一条 信贷引导资金由自治区、市、县(市、区)财政出资设立。市中小企业服务中心开设银行账户对全市信贷引导资金进行管理、核算。对市本级、县(市、区)信贷引导资金实行分户核算。
自治区信贷引导资金由自治区财政厅直接拨付到市中小企业服务中心,我市按自治区信贷引导资金额等比安排配套资金。市本级、县(市、区)配套资金具体分配比例为:市本级10%、扶绥县20%、江州区15%、大新县15%、宁明县14%、龙州县10%、天等县10%、凭祥市6%。市本级、县(市、区)配套资金比例今后可视资金的使用情况及中小工业企业的变化情况进行调整。
第十二条 市中小企业服务中心按“惠企贷”信贷程序,先期将自治区信贷引导资金作为风险补偿金存入合作银行指定的账户,由合作银行开展“惠企贷”业务。当自治区信贷引导资金作为风险补偿金达70%时,市中小企业服务中心根据合作银行给予企业贷款情况,核实企业所在的市本级或县(市、区)应负担配套资金,由“惠企贷”领导小组通知市本级或县(市、区)将配套资金拨付到市中小企业服务中心。市本级或县(市、区)收到通知后10个工作日内核实情况并将配套资金拨付到市中小企业服务中心。
第五章 信贷程序
第十三条 市中小企业服务中心与合作银行签订《中小工业企业“惠企贷”合作协议》,以信贷引导资金作为地方政府增信手段,在法律、法规和金融政策允许的范围内,按照市场化原则与合作银行开展业务合作。
第十四条 企业根据自身贷款需求,填写崇左市中小工业企业“惠企贷”(申请)推荐表(需担保公司提供担保的企业同时填写崇左市中小工业企业贷款担保(申请)推荐表),提供纳税证明、抵押担保、上年度会计报表等相关材料,由县(市、区)工信局、财政局签署初审推荐意见(崇左市城市工业区、广西中国-东盟青年产业园、凭祥边境经济合作区辖区内的企业由园区管委会初审推荐),报市中小企业服务中心审核。
第十五条 市中小企业服务中心按照本细则第九条的规 定,结合企业财务、企业管理(质量体系、安全、环保等)、企业创新(自主研发、品牌建设)等工作情况,对申报“惠企贷”及政策性担保推荐的中小工业企业进行调查审核,报领导小组同意并在市工业和信息化委网站公示(7天)后,向合作银行推荐拟安排贷款的企业。需担保公司提供贷款担保的企业,由市中小企业服务中心向广西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推荐,担保公司审核并提供担保后推荐给合作银行。“惠企贷”领导小组的审批程序为:500万元以下的贷款申请在征求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意见后,由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审批。500万元及以上的贷款申请在征求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意见后,由领导小组组长审批。
第十六条 合作银行受理市中小企业服务中心推荐的企业贷款申请并进行贷款审批,将审批通过拟投放贷款的企业名单及贷款额度书面告知市中小企业服务中心。
第十七条 市中小企业服务中心根据合作银行同意发放贷款的额度,按1/10的比例将信贷引导资金存在合作银行指定的账户,作为“惠企贷”的风险补偿金。
第十八条 合作银行应在风险补偿金到位后一个月内发放贷款,并按月将放贷的企业名单和贷款额度及时抄送市中小企业服务中心,市中小企业服务中心整理汇总后报市工信委、财政局和自治区中小企业服务机构。
第十九条 市中小企业服务中心按季与合作银行进行风险补偿金清算,合作银行应将未放贷而形成多缴的风险补偿金及时退回市中小企业服务中心,以确保放贷倍数不低于9倍。
在合作期内,合作银行未及时退回多缴的风险补偿金造成“惠企贷”放贷规模没有达到所缴存风险补偿金的9倍,在发生损失代偿时应按未达9倍数的差额承担相应的风险补偿金损失,每减少1倍承担10%,以此类推。
每年年初,市中小企业服务中心与合作银行对风险补偿金与合作银行发放的“惠企贷”贷款余额比例进行清算,达不到1/10比例的,市本级或县(市、区)应及时给予补足;超过1/10比例的,合作银行应将超比例部分及时退回市中小企业服务中心市本级或县(市、区)分户。
第二十条 合作银行原则上按以下额度控制发放企业的贷款:有担保类型企业需提供贷款金额50%的担保(抵、质押或第三方保证,抵质押率按照合作银行相关规定执行),可获得最高2000万元以内的贷款额度;无担保类型在无需提供担保(抵、质押或第三方保证)的情况下,可获得最高500万元以内的贷款额度支持。为避免企业过度融资,每户企业只允许在一家合作银行办理“惠企贷”业务。
第二十一条 “惠企贷”贷款最长期限为12个月,贷款利率按照同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最高上浮不超过30%幅度。
第六章 代偿和收益
第二十二条 借款企业应按借款合同约定按时归还借款本息。若借款企业发生欠息或本金逾期1个月未按时归还的,由合作银行向市中小企业服务中心提出代偿申请,同时启动债务追偿程序。
第二十三条 市中小企业服务中心收到合作银行代偿申请后,出具审核意见报领导小组组长批准,在15个工作日内向合作银行出具是否同意代偿扣款意见书,通知合作银行扣减相应的风险补偿金。代偿扣减的风险补偿金由自治区和企业所在市本级或县(市、区)信贷引导资金等比负担。
第二十四条 惠企贷以自然年度为周期,代偿资金以年度存入合作银行的风险补偿金总额为限,对合作期内发放的贷款在贷款存续期间承担有限责任,扣完为止。由此造成风险补偿金与贷款达不到1/10比例,由市本级或县(市、区)补足。
第二十五条 债务追偿追索回的资金或企业恢复还款收回的资金,在抵扣追索费用、违约金等相关费用后,按原实际承担损失的比例偿还银行和补回政府风险补偿金。
第二十六条 作为风险补偿金的信贷引导资金所产生的存款利息收益按季度结算,信贷引导资金存款利息收益用于补充信贷引导资金。
第二十七条 市中小企业服务中心应在每季度终了后15日内将上季度代偿和收益等情况报告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市财政局。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八条 市中小企业服务中心必须按照本细则的规定和要求使用信贷引导资金,未经市财政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委联合批准,不得擅自改变资金用途。
第二十九条 市财政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委督促合作银行和市中小企业服务中心加强对贷款企业的资金监管,最大限度防范和控制信贷引导资金的风险。
第三十条 对于弄虚作假、恶意骗取信贷引导资金支持,以及恶意逃避债务导致政府信贷引导资金和银行贷款损失的贷款企业,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市财政局和合作银行根据实际情况将贷款企业及责任人列入诚信黑名单,定期公布,并取消企业申报各级政府扶持资金资格;涉嫌犯罪的,交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一条 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市财政局负责对合作银行“惠企贷”贷款执行情况进行考评,根据年度实际执行情况,选择与该银行继续合作或中止合作。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三十三条 本细则由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附件1:
企业申请中小工业企业“惠企贷”材料清单
1.企业“惠企贷”申请报告(内容包括公司基本情况,申请金额、用途、期限,用于固定资产投资的写明项目计划总投资,自有资金投入情况,项目进展,预计完成时间,效益预测等)
2.崇左市中小工业企业“惠企贷”(申请)推荐表
3.崇左市中小工业企业贷款担保(申请)推荐表(申请贷款担保的企业填写)
4.企业营业执照
5.企业上年度纳税证明
6.提供贷款额度50%的抵质押物或担保机构担保材料(具体由合作银行审核)
7.其他行政许可文件(项目备案、项目环评、生产许可证等)
8.上年度及最近一个月会计报表(资产负债表、利润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
9.材料真实性声明
附件3
崇左市中小工业企业“惠企贷”(申请)推荐表
填表时间: 年 月 日 单位:万元/人/个
申请单位(印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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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注册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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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类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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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注册资本 |
成立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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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社会职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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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 |
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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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机 |
传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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贷款卡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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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开户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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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主要业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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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财务状况 年 月 (单位:万元) |
资产总额 |
销售收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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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债总额 |
利润总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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净资产 |
纳税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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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定资产 |
一年内到期债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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贷款余额 |
其他债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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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联公司情况 |
□股东公司 家,子公司 家,□其他公司 家□无关联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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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往贷款情况 |
贷款银行 |
家银行 |
最高贷款额度 |
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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贷款类型 |
□中长期贷款 □短期贷款 |
贷款逾期记录 |
□有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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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贷款金额 |
万元 |
申请贷款期限 |
个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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贷款资金用途 |
□ 营运资本 ; □项目建设( 项目) □其他(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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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向贷款担保方式(在选取项前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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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有资产抵押 |
□土地;□厂房; □住宅、写字楼;□机器设备;□其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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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证担保 |
□第三方担保; □股东担保; □其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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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担保措施 |
□政府增信平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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拟申请贷款银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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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市、区)工信局(工业区管委会)及财政局推荐意见 |
县市区/园区工业主管部门( 盖章) 县市、区财政局( 盖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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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中小企业服务中心初审意见 |
年 月 日( 盖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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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工业企业领导小组审核意见 |
年 月 日( 盖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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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4:
崇左市中小工业企业贷款担保(申请)推荐表
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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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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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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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担保金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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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期限 |
年 |
担保类别 |
流动资金类□ 固定资产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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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造就业岗位 |
上缴税金(上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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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总额(报告期) |
净资产(报告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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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年主营业务收入 |
上年利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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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年累计主营业务收入(报告期) |
本年累计净利润(报告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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拟提供的反担保物清单(房地产、存货、股权、经营权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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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市、区)工信局(工业区管委会)及财政局推荐意见 |
县市区/园区工业主管部门( 盖章) 县市、区财政局( 盖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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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中小企业服务中心初审意见 |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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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府或政府授权部门推荐意见 |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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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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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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