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当前位置:首页 > 政策法规 > 地方政策法规

崇政发(2017)9号:崇左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崇左市大力培育商贸物流企业做大做强若干政策试行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7-05-29 浏览次数: 字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中泰产业园(市城市工业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崇左市大力培育商贸物流企业做大做强若干政策试行办法》已经市四届人民政府第7次常务会议原则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崇左市人民政府    

                             2017年5月17

  崇左市大力培育商贸物流企业做大做强若干政策试行办法

  为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提出的做好“两篇大文章”、打好“四大攻坚战”决策部署,发挥崇左区位优势,推动口岸经济和商贸物流产业大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一、目标要求

  通过大力培育商贸物流企业做大做强,激励企业加大生产经营投入力度,每年实现一批限上骨干企业做大做强、培育一批限额以下企业入统、扶持一批规模以下成长性较好的企业做大规模、引进一批商贸物流企业入驻发展的“四个一批”目标,促进商贸物流业融合发展,打造面向东盟的区域性商贸物流中心城市。

  二、扶持范围

  (一)加工贸易出口同比有增量的企业,新增自营出口达到一定额度的生产企业,以及加工贸易企业参加的境外展会和建立的海外营销体系。

  (二)落户我市的商贸物流总部企业及其高层管理人员。

  (三)大型商贸企业转型升级改造项目。

  (四)达到一定管理类别的进出口企业。

  (五)按规定报送统计数据的新增限额以上商贸企业和年零售额(营业额)达到一定额度的商贸企业及专职统计员。

  (六)在我市投资建设的独立电商应用平台。

  (七)物流企业自有的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以及商贸物流项目、用电、融资、办税费用、运输等。

  三、政策措施

  (一)设立崇左市商贸物流发展资金。

  1.市财政每年从工业、科技、外贸、凭祥重点开放开发试验区等产业专项资金统筹安排5000万元,用于扶持商贸物流业加快发展,支持商贸物流体系等基础设施项目建设。

  (二)大力实施“加工贸易倍增计划”。

  2.对加工贸易出口同比有增量的企业,加工贸易出口额对比上一年的增量部分,对同比增量在200万美元(含200万美元)以上2000万美元以下的,每1美元奖励1分人民币;对同比增量达2000万美元(含2000万美元)以上5000万美元以下的,每1美元奖励1.5分人民币;对同比增量达5000万美元(含5000万美元)以上的, 1美元奖励2分人民币。

  3.对转移到我市的加工贸易企业当年实现加工贸易出口的,按实际到位资金(设备投资额)给予一次性补助:投资额度在1000万元(含1000万元)以上2000万元以下的,补助10万元;投资额度在2000万元(含2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的,补助20万元;投资额度在5000万元(含5000万元)以上的,补助30万元。

  4.支持辖区内加工贸易企业通过参加境外展会等渠道进行产品推介和交易,对参展的有关费用,按照实际产生费用给予50%补助。

  5.鼓励有条件的加工贸易企业采取自建、与境外客户合作、购并等方式,建立境外营销中心、专卖店、维修网点等海外营销体系,按实际发生费用的5%给予奖励,最高奖励金额为50万元。

  (三)支持新增生产企业自营出口。

  6.对新落户我市并自营出口的生产企业,年内本企业产品自营出口额度在50万美元(含50万美元)以上100万美元以下的,每出口1美元奖励1分人民币;年内本企业产品自营出口额度在100万美元(含100万美元)以上300万美元以下的,每出口1美元奖励1.5分人民币;年内本企业产品自营出口额度达到300万美元(含300万美元)以上的,每出口1美元奖励2分人民币,企业出口额以海关的统计数据为准(此款与第3款不能同时享受,取最高值进行奖励)。

  (四)大力发展商贸物流总部经济。

  7.对注册地在本市,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在本市进行税务登记,实行统一核算,在本市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下属企业不少于3个,其中在本市外的不少于2个,营业收入中来自下属企业的比例原则上不低于35%,年度纳税并实际缴入本市地方所得部分不低于500万元的商贸物流总部企业纳入统计的给予奖励,奖励数额为该企业上年度纳税实际缴入本市地方所得部分50%的同等金额;对总部企业高层管理人员(即董事长、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技术总监、销售总监、董事会秘书、监事会主席及下属子(分)公司总经理等人员)进行奖励,奖励数额为上年度缴纳个人所得税地方所得部分的同等金额。

  (五)支持大型商贸企业转型升级。

  8.对实行统一集中收银、商场化经营管理,并纳入限额以上商贸企业统计的大型商品交易市场(大型卖场),根据其用于投入改造、提升集中收银工作设施设备资金等情况给予资金支持,即投入500万、800万、1000万元的分别一次性给予50万、80万、100万奖励,每个台阶只奖励一次。

  9.引导大型商品交易市场转为企业法人,对法人企业转型注册并纳入限上(规上)企业名录库统计的按照年营业收入规模给予一次性奖励:对年营业收入在1亿元(含1亿元)以上5亿元以下的给予一次性奖励20万元;对年营业收入在5亿元(含5亿元)以上10亿元以下的给予一次性奖励50万元;对年营业收入在10亿元(含10亿元)以上的给予一次性奖励80万元。

  (六)鼓励我市进出口企业诚信创优。

  10.对每年列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企业分类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第197号)的AAA类管理的我市进出口企业,且当年进出口额超过200万美元(含200万美元)以上的,分别给予20万、10万奖励。

  (七)激发企业上规入统积极性。

  11.对当年经统计部门确认为新增限额以上的批发、零售、住宿、餐饮服务业统计的法人企业(含大个体),且认真履行统计义务,按规定报送相关统计数据的企业,给予每家企业(含大个体)一次性奖励3万元。

  12.对电子商务企业当年经统计部门确认为新增限额以上商贸企业的,一次性奖励6万元。

  13.对所有在库的限额以上批发、零售、住宿、餐饮企业(含大个体)的专职统计员,每人每月补助200元。

  (八)鼓励限额以上商贸企业做大做强。

  14.对年零售额(营业额)首次突破 0.2亿元、0.3亿元、0.5亿元、1亿元、2亿元以上商贸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 6万元、7万元、8万元、9万元、10万元,每个台阶只奖励一次;对年零售额(营业额)同比增长20%25%30%40%以上的商贸企业(大个体户),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5万元、6万元、7万元、8万元,每个台阶只奖励一次。两种条件都达到的,取奖励的最高值。为支持外贸红木入统和电子商务发展,限额以上外贸批发企业按年销售额的10%折算成年零售额后达到以上条件的,按照上述标准进行奖励,限额以上红木、电子商务企业(含大个体户)零售额达到以上条件的,奖励资金按照上述标准增加一倍。

  (九)落实物流企业仓储用地税收优惠政策。

  15.对物流企业自有的(包括自用和出租)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减按所属土地等级适用税额标准的50%计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十)扶持发展电子商务。

  16.对世界100强、国内50强的电商企业在我市建设独立电商应用平台的,且投资不少于100万元(土地款除外)的,给予项目实际投资额的20%补助,最高补助金额不超过100万元;其他建设独立电商应用平台、投资不少于100万元(土地款除外)的企业按照项目实际总投资额10%给予补助,最高补助金额不超过50万元。

  (十一)大力扶持发展物流产业。

  17.支持商贸物流项目建设,包括商贸物流分拨中心、仓储配送中心、城市配送项目、冷链物流项目、医药物流及物流信息服务平台等建设。商贸物流建设项目总投资在1000万元以上,项目竣工并通过验收的给予项目业主一次性奖励20万元。

  18.将现代物流配送中心、仓储设施、快速转运中心、商贸物流园区等物流基础设施项目纳入当地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建设规划中,符合规划布局的重点物流园区、多式联运工程、冷链物流设施、重点物流企业项目(含3A 级以上企业的项目和列入自治区层面统筹推进的重大物流项目)建设所需用地,按照集约节约、集中统筹、分级保障原则,优先安排用地指标。物流企业可通过租赁、先租后让、租让结合等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物流用地的使用者一次性缴付土地使用权出让价款确有困难的,经当地土地出让协调决策机构集体认定,可以按国家有关规定在两年内全部缴清,但首次缴纳比例不得低于全部土地出让价款的50%

  19.对入统的物流企业用电给予0.05/千瓦时奖励,最大奖励额度不超过企业年内贡献税收地方留成部分。

  20.鼓励辖区内的物流企业到上海股权托管交易中心、深圳前海股权交易中心、广西北部湾股权交易所等国内交易场所、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挂牌(上市),在资本市场直接融资,我市给予每家企业20万元奖励,首发IPO上市的给予每家企业50万元奖励。

  21.简并征期,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实行按月或者按季申报纳税。简并发票领用次数。纳税信用A级的纳税人可一次性领取不超过3个月的增值税发票用量,纳税信用B级的纳税人可一次性领取不超过2个月的增值税发票用量。以上两类纳税人生产经营情况发生变化,需要调整增值税发票用量、手续齐全的,按照规定即时办理。扩大取消增值税发票认证的纳税人范围。将取消增值税发票认证的纳税人范围由纳税信用A级、B级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扩大到纳税信用C级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22.继续执行对进出友谊关、凭祥铁路2个口岸的国际标准集装箱运输车辆减半收取高速公路车辆通行费政策;严格执行鲜活农产品“绿色通道”政策,保障整车合法装载的鲜活农产品运输车辆免费、快速通行;将配送生鲜食品和药品的城市配送车辆视同公共交通车辆优先通行。

  (十二)建立服务企业绿色通道。

  23.对新增规模以上企业、“个转企”、“小转一”和规模以下成长型的商贸物流企业开设办理行政许可业务绿色通道,实行一次性告知、一站式办理,一律给予“优先、优惠”双优政策;实行上门服务、预约服务、专人服务,推行代办制,为企业上门办理递交材料、行政审核等事项。

  本试行办法所含企业可同时享受自治区及崇左市本级奖励政策,试行时间从下文之日至20191231止。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落实主体责任。各县(市、区)、经济园区要把培育扶持商贸物流业发展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加强组织领导,落实主体责任,确保年度培育目标任务的完成。商务、发改、投促、财政、国税、地税等部门要按照各自工作职责,加强督促检查,密切协作配合,确保各项扶持政策措施真正落实到位。

  (二)认真调查核实,及时兑付到位。市直各有关单位要及时对符合奖励条件的企业进行调查核实,并将获奖名单报送至受益的财政部门,受益财政部门按要求将奖励资金下拨至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再将奖金下发至企业。

  (三)开展专项培训,做好业务指导。统计、财政、税务等部门要在企业统计、财会、税务和管理方面加强对新入统企业的培训。中小企业人才专项培训工作要向规模以下成长型企业倾斜。各县 (市、区 )、经济园区要指定专人为申报入统企业提供专项业务指导,并为企业配备相关设备,确保申报企业及时入统。

  (四)强化跟踪服务,做到应统尽统。各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要深入企业做好跟踪随访,掌握企业生产经营情况,做到应统尽统;要督促在辖区经营未在辖区统计的企业尽快办理统计登记迁入手续;要与准规模企业相关人员建立快捷沟通机制,规范企业的统计基础。

  (五)强化督促检查,严格责任考核。市商务口岸委每年度要制定限额以上商贸物流企业培育发展目标任务,分解下达并纳入各县(市、区)、经济园区年度绩效考核体系。市绩效办(督考局)、商务口岸委要加强督促检查,建立“红黑榜”通报机制,对任务完成较好的县(市、区)及园区给予通报表扬,对未按目标进度要求完成培育任务的给予通报批评。

 

  是否公开及公开方式:公开 政府网站公开

  抄送:市委各部门,崇左军分区,武警驻崇左各部队,各人民团体。

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市政协办公室,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各民主党派,市工商联。中区直驻崇左各单位。

                       崇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5月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