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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国家小型微型企业创业示范基地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6-12-06 浏览次数: 字号:    

  

  工信部企业[2015]110号                      2015-4-13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中小企业主管部门:

  为了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促进小型微型企业发展的政策措施,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加快小企业创业基地建设步伐,优化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环境,支持企业健康发展,我部研究制定了《国家小型微型企业创业示范基地建设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工业和信息化部 

  2015年4月13日 

  国家小型微型企业创业示范基地建设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型微型企业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发[2012]14号)和《关于扶持小型微型企业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发[2014]52号),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引导和支持小企业创业基地规范发展、创新发展,培育一批示范带动作用强的国家小型微型企业创业示范基地,为小微企业的创立和发展提供良好的环境和条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国家小型微型企业创业示范基地(以下简称示范基地)是指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的小型微型企业创业示范基地,是小微企业创业场所,是集聚各类创业服务资源,为创业企业提供有效服务和支撑的载体。具有基础设施完备、服务功能齐全、服务业绩突出、社会公信度高、示范带动作用强等特点。 

  第三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示范基地的公告和管理工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中小企业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省级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协助工业和信息化部对辖区内示范基地进行公告管理。 

  第四条 示范基地按照自愿原则进行申报。工业和信息化部对示范基地予以重点扶持。 

  第二章 申报条件 

  第五条 示范基地的申报主体须同时满足以下基本条件:

  (一)经省级中小企业主管部门认定的小企业创业(示范)基地。 

  (二)入驻小微企业80家以上,从业人员1500人以上,小微企业数占入驻企业总数的80%以上。能够平稳运营,可持续发展。 

  (三)运营主体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成立时间3年以上,经营和信用状况良好;具有健全的管理制度,完整的创业服务流程、收费标准和服务质量保证措施;具有明确的发展规划、年度目标和实施方案。 

  (四)具有丰富的创业服务经验和较高的管理水平;从事创业服务的人员不少于10人,创业辅导师不少于3人。 

  (五)服务有特色,业绩突出。为小微企业提供的公益性服务或低收费服务占到总服务量的20%以上;能为小微企业提供一站式、全方位、多层次的服务。 

  西部地区的示范基地可适当放宽条件。 

  第六条 示范基地须至少达到以下6项服务功能要求: 

  (一)基本服务。为入驻小微企业提供生产经营场地、仓储物流、物业及后勤保障等基本服务。 

  (二)创业辅导。为创业人员或入驻小微企业提供创业咨询、开业指导、创业辅导和培训等服务,年服务企业50家次以上。 

  (三)信息咨询。充分利用信息网络技术手段,形成便于入驻企业查询的、开放的信息服务系统;具有在线服务、线上线下联动功能,线下年服务企业50家次以上,年组织开展的相关服务活动4次以上。 

  (四)政务代理。加强与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工商、税务、社保等部门沟通协调,提供政务代理服务,年服务企业50家次以上。 

  (五)投融资服务。与银行、担保、风投、小贷、融资服务等各类机构建立合作关系,年服务企业30家次以上,年组织融资对接会4次以上。 

  (六)人员培训。为创业人员、企业经营者、专业技术人员和员工提供各类培训,每年300人次以上。 

  (七)技术支持。具有组织技术服务资源的能力,并建立良好的协同服务机制,年开展技术服务活动4次以上。 

  (八)市场营销。组织企业参加各类展览展销、贸易洽谈、产品推介、技术交流与合作等活动,每年4次以上。 

  (九)管理咨询。为企业提供发展战略、财务管理、人力资源、市场营销等咨询服务,年服务企业20家次以上。 

  (十)专业服务。为企业提供法律、会计、专利、审计、评估等服务,年服务企业20家次以上。 

  第三章 申报程序 

  第七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每年组织开展一次示范基地申报、公告工作,具体时间及要求以当年申报工作通知为准。 

  第八条 省级中小企业主管部门按照本办法第五条、第六条规定的条件和要求,负责本地区示范基地的推荐工作。 

  第九条 省级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对推荐的示范基地运营情况、服务业绩、满意度等进行测评,填写《国家小型微型企业创业示范基地推荐表》(见附件1),并附被推荐示范基地的申报材料,报工业和信息化部。 

  第十条 示范基地的申报主体需提交下列材料: 

  (一)国家小型微型企业创业示范基地申请报告(见附件2); 

  (二)运营主体的法人证书和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三)上一年度审计报告及服务收支情况的专项审计报告; 

  (四)土地使用权证和房屋所有权证(或租赁合同)复印件; 

  (五)开展相关服务的证明材料(通知、照片、总结等); 

  (六)省级小企业创业(示范)基地认定文件(复印件); 

  (七)主要管理人员和创业服务人员名单; 

  (八)能够证明符合申报条件的其他材料; 

  (九)对申报材料真实性的声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