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经园区〔2009〕286号
关于做好产业园区分类确认申报工作的通知
自治区农垦局、各市经委、各县(市、区)经贸局、有关工业园区(集中区):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产业园区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桂政办发〔2009〕84号)精神,现就做好产业园区分类确认申报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产业园区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十四号)的有关规定组织编制和报批园区规划,并依据《城市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管理规定》(2001年1月23日建设部第84号令),选择具有相应规划编制资质的编制单位负责编制。
二、已开发面积的定义和土地供应率、批租率、建成率、产业用地率的计算和指标解释见《广西壮族自治区产业园区认定申请书》(附件2)的填表说明。园区申报时须详实准备计算上述指标的基础材料或依据,以备核查。
三、申报材料按《广西壮族自治区产业园区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中第七条要求提交书面材料一式三份,其中第(一)、(五)、(六)、(七)、(八)项所要求的材料及规划、环评的审批文件、专家意见等零散材料按A4纸张规格打印或复印装订成册(复印件须注明“与原件一致”并加盖单位公章),附上目录。本通知附件2—6中的表格需提供电子文档。
四、请各市经委认真审核申报材料,严格把好初审关。对提供虚假材料的要追究责任并取消申报资格。对申报材料不齐全、模糊不清的应及时向园区指出并予以纠正、补齐。审核完毕后须在确认申请书上签署初审意见并加盖公章:如不同意申报的,在申请书的审核栏目中签署“不同意”或“暂缓”的意见,注明原因,并即时回复申报者。同意申报的,在申请书的审核栏目中签署“同意申报 A(或B或C)类产业园区”的意见,同时说明理由。
五、产业园区材料经自治区经委审核后,对符合申报条件和标准、材料齐全的园区将由自治区经委牵头组织专家以召开专家会议讨论通过的方式对产业园区的类别进行确认。如有必要,将组织专家到产业园区现场进行核查。专家会议议程如下:
(一)园区结合多媒体介绍情况(时间15分钟,多媒体为无声)。
(二)与会专家提问、质询。
(三)专家讨论,无记名投票表决。
请产业园区准备好会议的汇报材料和幻灯片,主要内容包括:园区概况,区位和交通优势,园区规划和产业布局,基础设施现状,经济运行、发展成效和建设目标,典型企业和项目等内容。
六、对B类或C类产业园区在发展中达到上一等级标准时,可按《办法》第八条规定的程序重新申报类别认定。申报重新确认需提供以下的材料:
(一)如规划无扩规或调整的,按《办法》第七条的第(一)、(六)、(七)、(八)项要求提供申报材料,同时附上通过确认以来园区建设的总结材料。
(二)如规划已扩规或调整的,除需按上述要求提供材料之外,还需提供扩规或调整部分的规划、环评及其审批文件、专家论证意见。
七、各级工业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所在地产业园区的管理,严禁为达到升级或保级目的而弄虚作假。
八、《广西壮族自治区产业园区认定申请书》及有关的表格可打开gxgyyq@163.com下载,密码:5632564。
九、其它未尽事宜请与自治区经委工业区建设处联系。
联系方式:0771-5632564 0771-5634315(传真)
Email:gyyq2004@163.com
地 址:南宁市思贤路36号冶金大院内
广西壮族自治区经济委员会
二〇〇九年五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