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公安局:
为了保障我区麻黄草市场供应,防止麻黄草流入制毒渠道,根据《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 农业部 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麻黄草管理严厉打击非法买卖麻黄草等违法犯罪活动的通知》(公通字〔2013〕16号)、《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麻黄草药品生产经营管理的通知》(食药监办药化监〔2013〕84号)和《关于加强我区药品生产企业购买和使用麻黄草管理工作的通知》(桂工信食药〔2017〕982号)等相关规定,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切实加强对我区药品生产企业购买和使用麻黄草的资质审核
(一)我区药品生产企业拟购买和使用麻黄草必须按《关于加强我区药品生产企业购买和使用麻黄草管理工作的通知》(桂工信食药〔2017〕982号)要求,向所在设区市工信部门提出申请,市工信部门初审合格后向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委申请核查,经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委组织自治区公安厅等部门核查(包括现场核查)通过后,给予购买资质备案,并在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委门户网站公示。
(二)获得备案资质的企业在购买麻黄草时,必须向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委提出书面申请,申请包括购买用途、数量、产地、销售方的基本信息等内容以及双方购买合同和销售方麻黄草专营和许可证复印件等材料。经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委审核通过后,向购买合同的销售方出具同意申请企业购买额定数量麻黄草的公函,并抄送自治区公安厅以及卖方所在地的省级公安部门。
(三)市级工信部门在初审时,应将申请企业是否具备当地食品药品监管部门需使用麻黄草书面证明、良好的商业信誉、规范的麻黄草购买和使用台账以及仓储管理作为资质核查的重要内容。
二、切实加强对我区药品生产企业购买和使用麻黄草的监督检查
(一)各级工信部门要联合当地公安部门切实加强对药品生产企业麻黄草购买、使用的监督和管理,实时掌握相关企业(尤其是中药饮片生产企业)麻黄草购买和使用情况,防止无资质或从非法渠道购买以及倒卖和转让、超量购买麻黄草行为。
(二)各级公安机关要加强对麻黄草运输活动的检查,在重点公路、出入省通道要部署力量进行查缉,对没有购买和使用麻黄草资质以及不能说明合法用途和来源运输麻黄草的,一律依法扣押审查。
(三)相关企业购买的麻黄草入库后,必须在5个工作日内且在投入生产使用前上报企业所在地市级公安部门。未按规定及时上报的,一经核实,一律取消其麻黄草购买和使用资质。
(四)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委联合自治区公安厅、食品药品监管局等部门建立联合工作机制,对相关企业麻黄草的购买和使用情况进行不定期的检查,打击非法购买和使用麻黄草的行为。
三、依法查处非法买卖麻黄草等犯罪行为
凡有以下行为的,将移交公安机关等部门依据相关法律予以严惩:
(一)以制造毒品为目的,购买麻黄草构成犯罪的行为。
(二)以提取麻黄碱类制毒物品后进行走私或者非法贩卖为目的,购买麻黄草构成犯罪的行为。
(三)明知他人制造毒品或者走私、非法买卖制毒物品,向其提供麻黄草或者提供运输、储存麻黄草等帮助构成犯罪的行为。
(四)违反国家规定购买和使用麻黄草,没有证据证明以制造毒品或者走私、非法买卖制毒物品为目的构成犯罪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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