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经济系列高级经济师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条件

发布日期:2016-12-12 浏览次数: 字号:    

 

评定标准:高级经济师须系统掌握经济专业的理论知识,对从事的专业领域有较深入的研究,熟悉相关专业知识,了解国内外经济科学的理论、方法和发展趋势;熟悉有关经济法规和政策,有较丰富的经济工作经验,能主持大、中型企业的经营管理、项目建设管理,或从事学科重点课题的研究,独立解决经济活动中的难点和热点问题,在经济研究工作中取得有重要价值的成果,或在经济管理,提高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等方面业绩显著;公开发表、出版有较高水平的论文、著作,有组织专业业务工作、培养专业人才的能力;有熟练运用外语获取信息和进行学术交流的能力;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

第一条  适用范围

本标准适用于我区从事宏观、微观经济活动、经济管理、人力资源及劳资管理、经济研究、经济信息等经济专业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二条  思想政治条件

遵守国家和地方法律和法规,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

任现职以来,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在规定的资历年限内延迟申报:

一、年度考核不合格或受单位通报批评者,延迟1年申报;

二、受记过以上处分或已定性为责任事故的直接责任者,延迟2年申报;

三、弄虚作假,伪造学历、资历,谎报成绩、剽窃他人成果者,延迟3年申报;

四、严重违法违纪或严重失职、渎职,给企业或单位造成重大经济损失者,延迟4年申报。

第三条  学历、资历条件

任现职以来,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获博士学位并取得中级专业技术资格2年以上;硕士学位并取得中级专业技术资格4年以上;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并取得中级专业技术资格5年以上;获大专学历,取得中级专业技术资格7年以上。

二、国家机关分流到企事业单位,或在非公有制单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尚无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按以下学历、资历要求申报:

获得博士学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2年以上;获得硕士学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8年以上;获得研究生班毕业或双学士学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9年以上;大学本科毕业,从事专业技术工作11年以上;大学专科毕业,从事专业技术工作15年以上。

 

第四条  外语条件

一、参加全国职称外语等级考试(B级)成绩合格;县及县以下所属单位的专业技术人员须取得职称外语等级考试(C级)成绩合格;参加全国职称外语等级考试取得广西合格标准成绩通知书者2年内申报高级专业技术资格有效。

二、免试条件按自治区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广西壮族自治区职称外语和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免试暂行规定》(桂职改〔2004〕4号)及《关于进一步完善职称外语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桂职改〔2007〕1号)的规定执行。

第五条  计算机条件

一、参加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三个模块)成绩合格;

二、免试条件按自治区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广西壮族自治区职称外语和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免试暂行规定》(桂职改〔2004〕4号)及《关于开展专业技术人员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工作的通知》(桂职改〔2001〕1号)的规定执行。

第六条  继续教育条件

完成本部门、本行业及政府人事部门规定的继续教育任务。

第七条  专业工作经历(能力)条件

任现职以来,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主持大、中型企业的经营管理活动2年以上;

二、作为骨干参与大、中型企业的经营管理活动3年以上;

三、主持或作为骨干参与国家、自治区重点项目1项以上或市(厅)级重点项目2项以上的组织、筹建、管理、投产等全过程工作;

四、主持小型企业的经营管理工作3年以上;

五、作为骨干参与小型企业经营管理活动5年以上;

六、从事经济专业研究工作、承担省(部)级重点课题2项以上,或市(厅)级重点课题3项以上;

七、作为主要负责人或骨干组织或参与宏观经济管理工作5年以上;

八、作为主要负责人或骨干从事经济信息和中介工作5年以上。

第八条  业绩成果条件

任现职以来,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主持大、中型企业的经营管理工作期间,连续2年以上取得显著的经济效益,或为企业的扭亏增盈作出显著成绩;

二、为大、中型企业提高经营管理水平或决策水平作出重要贡献,并使企业取得较好经济效益;

三、主持或作为骨干参与建设的重点项目投产后达到设计指标;

四、主持或作为骨干参与策划重大经济项目,取得实质性进展,取得或预期取得较好经济效益;

五、主持小型企业经营管理工作期间,主要经济指标连续3年保持增长;

六、从事经济研究工作,获省(部)级三等奖一项以上,或市(厅)级一等奖二项以上,或市(厅)级二等奖三项以上奖励;

七、从事经济专业工作的业务骨干,对经济工作有独到见解,提出有较高价值的建议,对改进本单位(部门)工作,提高效率(或效益)作出重要贡献,或对行业的经济活动有重要的指导意义,产生显著的经济、社会效益;

八、主持或作为骨干参加重大课题研究,其成果通过省(部)级组织的专家评审确认具有应用价值项目1项,或通过市(厅)级组织专家评审确认具有应用价值项目2项,并被实际工作采用,产生显著经济效益。

第九条  论文、著作条件

任现职以来,公开发表、出版本专业有较高水平的论文(独著或第一作者)、著作(主要编著者),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公开出版经济著作1部以上;

二、在专业期刊发表论文2篇,其中有一篇发表在省级以上本专业期刊;

三、在省级专业期刊发表论文1篇,以及在国际或全国学术会议宣读论文1篇以上,或在省级学术会议宣读并获奖的论文2篇以上;

四、在省级专业期刊发表论文1篇,以及为解决重大经济问题而撰写有一定水平的专项调查报告、经济分析报告或重大项目立项研究报告等2篇以上。

第十条  破格条件

任现职以来,符合下列第一、二条之一或第三至七条其中2条者,可破学历、资历申报:

一、在经济工作岗位上,荣获国家、省(自治区)、部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有突出贡献科技人员等荣誉称号者;

二、荣获国家三等或省(自治区)、部级二等奖一项以上成果奖的主要贡献者;

三、从事经济管理工作20年以上,成绩显著,被评为省(自治区)优秀厂长(经理)者;

四、在国际、国家级经济专业学术会议上或全国性报刊上发表过3篇以上专业论文,或正式出版过经济专业的专著、译著,并经同行专家鉴定,达到本专业国内较高学术水平者;

五、从事经济管理工作20年以上,并直接主持管理过大型项目(或企业)的主要经济业务工作,经省(自治区)主管部门认定,取得显著经济效益;

六、从事经济管理工作20年以上,并参加国家统一组织的厂长(经理)考试取得合格证的企业经理、厂(矿)长,经自治区主管部门认定,工作业绩突出者;

七、从事经济专业工作30年(含30年)以上;并取得经济师资格5年以上,取得经济师职务资格以来,参加过大专院校或地、厅级以上单位举办的专业培训班学习累计半年以上,经自治区主管部门认定,工作成绩显著、业绩突出者。

第十一条  附则

一、凡符合上述条件,提交第二、三(或十)、四、五、六、七、八、九条规定的材料者,可申报高级经济师资格,并按规定程序送评。否则,各级人事(职改)部门不予受理,评委会不予评审。

二、本条件自下发之日起执行,此前与本条件不一致的,以本条件为准。

三、本条件由自治区职改办自治区工程技术经济专业职改办按职责分工负责解释。

四、本资格条件有关词语或概念的特定解释、申报人提交材料要求:

(一)凡贯有“以上”的,均含本级(或本数量),如“3年以上”含3年。

(二)本资格条件规定的课题或项目包括国家、部门、地方或单位下达的和合同规定的两类。

(三)本资格条件中的“主持”是指在课题、项目中承担技术组织工作,并实际承担其中主要部分专项技术工作,解决关键技术问题,撰写相应技术报告者。

(四)本资格条件中的“获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是指等级额定获奖人员(以奖励证书为准)。

(五)本资格条件中的“效益”包括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六)“专业期刊”是指有“CN”或“ISSN”刊号的专业刊物。